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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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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意见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去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们卫生系统深入开展“效能革命”和行风建设,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暴露得十分明显,少数单位对县局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会议精神贯彻不到位,在管理上有所放松,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缺乏自觉性,认为“效能革命”已经结束,抱着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致使违反“效能革命”和行风管理规定的行为屡禁不止。如果对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卫生系统的形象和威信,势必会动摇卫生工作的基础,最终会制约卫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为了巩固全县卫生系统“效能革命”和行风建设成果,实现预期目标,局党委研究制定了《永嘉县卫生系统违反“效能革命”和行风管理规定若干处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执行,共同抓好本系统的“效能革命”和行风建设。

永嘉县卫生系统违反“效能革命”和行风管理规定若干处理意见(试行)

一、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年内被单位查获一次的,扣发奖金1000元,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二次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扣发奖金2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三次以上的调往边远山区单位,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㈠玩电脑、手机游戏;

㈡上网聊天;

㈢观看网上电影;

㈣其他非公务活动导致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

二、工作人员擅自离岗,让服务对象无故等待,返回后又强词夺理不道歉,服务对象向单位领导投诉并经查实,一年内出现一次的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并在单位公开栏曝光;二次的扣发奖金1000元,报县局在全系统通报;出现三次的扣发奖金2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三次以上的报县局研究调往边远山区单位。

擅自离岗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给予补偿,医务人员因此引发医疗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年内出现一次的,扣发奖金1000元,赔偿直接损失金额的50%(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0元),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出现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算起每出现一次,扣发奖金2000元,赔偿金额增加10%(最高赔偿金额增加到20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和给医院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调往边远山区单位和党政纪处分的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差引起与服务对象争辩,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单位内部通报;因争辩导致纠纷直至扭打,服务对象向单位领导投诉,影响较坏的扣发奖金1000元,报县局在全系统通报批评;类似行为达二次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发奖金2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报县局研究调往边远山区单位。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时限、没有一次性告知和履行首问责任,使服务对象无效往返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责任人给予损失补偿外,出现一次的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二次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三次的扣发奖金1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调往边远山区单位。

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红包和私自收费的,一律以受贿、贪污论处。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除责令责任人退清相关款项外,出现一次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本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二次的扣发与涉案金额相等的奖金,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三次以上的扣发相等于涉案金额两倍的奖金,并给予党政纪处分。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县局纪委或报县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和正常事项该办不办,没有造成后果,出现一次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二次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永嘉县卫生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因接受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的,加重处理。

八、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业余行医的,按照县卫生局《关于严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非法业余行医的通知》(永卫〔2004〕13号)处理。在上班时间查获的加重处理。

九、工作人员对本科室、单位和上级组织的工作安排不服从,业务上的检查指导不接受,因突发事件临时接到紧急通知,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给服务对象和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第二项规定处理。

十、其他规定

㈠工作人员因上述行为,拒不接受县局和本单位的处理决定的,加重一档处理;被县局和县“效能”办公室现场查获或经群众投诉查实的,比被本单位查获处理的档次依次加重一档处理。

㈡对本意见和县局其他文件没有涉及的其他违反“效能革命”和行风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处理意见,并严格实施。

㈢单位的处理意见与本处理意见有抵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领导应切实负起抓好本单位、本科室“效能革命”和行风建设的责任。对本单位、本科室效能低下、不正之风盛行等问题管理失控、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对违反“效能革命”和行风管理规定,一年内被县局、县“效能”办公室查获及群众投诉查实一次的,对行政值日人员、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二次的对科室负责人扣发奖金1000元,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三次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诫勉,扣发奖金1000元;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四次以上的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扣发奖金1000元,并予以诫勉,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引咎辞职,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十一、本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