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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互助金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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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互助金管理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今年第一季度,由于“用血互助金收据”未能及时到位,致使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和管理有所松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通知如下:

一、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旨在促使公民在享用临床输血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无偿献血义务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二、受县献血办委托承办用血互助金的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中用血互助金收取范围、收取标准、免交条件、返还条件认真办理,认真履行受委托工作事宜。

三、对未按规定收取或违规多收、少收临床用血互助金者,贪污、挪用或不及时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者,以及有其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用血互助金的收取

(一)收取范围

1.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身体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均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在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向其收取用血互助金:

2.符合上款条

件,但病情危急需要立即用血的急救病人,应先予以用血,但需在用血后一周内,向其收取用血互助金。

(二)收取标准

1.一次就医(门、急诊和住院)合计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两倍计算收取用血互助金;

2.一次就医(门、急诊和住院)合计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两倍计算收取用血互助金。

3.用血互助金以全血或折算成全血数量,按采供血机构发往医院的全血价格计算收取。

(三)免交条件

1.已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需要临床用血的,可凭本人《无偿献血证》、献血者与用血者居民身份证、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用血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其中之一),免交用血互助金;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免交用血互助金:

(1)年龄不满十八周岁;

(2)年龄超过五十五周岁;

(3)取得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

(四)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取用血互助金前,将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五、用血互助金的返还

(一)已交纳用血互助金而未用血的,由收取用血互助金的机构返还给交纳者;

(二)已交纳用血互助金并用血的患者,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本省无偿献血的,可在交纳之日起一年内,凭《无偿献血证》、用血互助金收据、医院用血证明、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同前),由当地用血互助金管理机构退还用血互助金。

六、临床用血办理程序和岗位职责

经治医生:

1、宣传用血政策,说明免费用血条件和互助金交纳事项;

2、开具《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

医院输血科(血库):

1、免交用血互助金及减免用血费用的办理:

(1)验审免交用血互助金、免费用血有关资料,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相关内容;

(2)将用血资料(《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献血证、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等)交财务科收费处审核后,按规定提供免费用血;

(3)在《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无偿献血证》原件上记录免费用血情况(用血种类、数量、免交费用等),并留取相关资料复印件。

2、需交纳相关费用后供血的办理:

(1)说明收取用血互助金的范围、收取标准、返还条件和办法;

(2)验审相关资料,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相关内容;

(3)将资料交报医院财务科收费处审核、收费后供血。

3、对急诊输血病人及时办理或补办用血手续。

4、每月初10日前,会同财务科整理相关资料、票据,填报统计报表并上报;汇总并向当地献血办反馈月、年用血管理情况。

医院财务科收费处:

1、审核《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单》、免交用血互助金及免费用血有关资料,办理减免手续。

2、对不具备减免条件者,收取用血互助金和用血费用。以现金方式收取用血互助金、开具《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

3、每月月初10日前,会同输血科整理相关资料、票据,填报统计报表并上报,同当地献血办结算上月用血互助金、免费用血费用,按献血办开具的《缴款书》将用血互助金汇缴财政专户;同血站(中心血库)结算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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