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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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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指在我县进行投资的县外、港澳台、国外客商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包括县外企业直接投资、证券融资、企业县外借款(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包括国债、各种贷款、国家补助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及各部门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中介人及中介组织的奖励(不含公开挂牌、竞标投资项目)

(一)中介人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接触人,提前在招商部门申报备案,参与项目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基础费用。

(二)对中介组织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3%计奖;对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部分的2%计奖。

(三)引进的有偿有息资金,资金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提取奖金。

(四)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5%提取奖金。

(五)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

(六)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2%奖励。

第六条对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资金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3‰;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5‰。引进的商业项目、农业生产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奖励,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1、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所获得的奖金全部奖励本人。

2、由单位出面引进的工业项目资金,所得奖金的30%奖励正职,70%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

(二)对引进的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提请县委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予以提拔重用。

(三)以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一级工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晋升二级工资;5000万元以上的,晋升三级工资。

(四)对公职人员引进招商项目外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人一个事业单位财供就业指标。如果本人已在编或不符合就业条件,奖励给其符合招录条件的子女。

(五)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乡镇或县直部门,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经费。

(六)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由县财政以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县内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弥补办公经费。

(七)凡以原隶属关系所有的企业为载体引进项目资金的职能部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县招商部门直接引进的项目资金,按职能部门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七条凡只提供有价值信息,项目引进成功后,给予提供信息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1000元;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5000元。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成立的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机构负责奖励办法的考核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后,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