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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直属学校(园)、乡(镇)中小学、民办学校(园):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及临时工。
二、具体处理办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
1、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开编制所在单位,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2、对受党纪、政纪、法纪惩戒的离岗人员,如结案后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已立案而尚未作出处理的或停职检查期间外出的,按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批准的勤工俭学人员的处理
县教育局不再办理新的勤工俭学手续。已经批准的勤工俭学人员需续办的,自发文之日起允许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3年,工资晋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财政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停发工资的50%返还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超编的单位不返回)。第4年开始人事关系和档案按人事有关规定转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勤工俭学期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担,并按规定交纳人事费。3年内或累计不满三年,要求回来工作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师资需求情况进行统一调配。超过3年要求返回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师资需求情况酌情落实。
(三)借用人员的清理
1、借用到本县民办学校的人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借用本县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允许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取消工资,编制所在学校负担借用人员各种保险的公助部分,个人负担借用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险种的自负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2、本县教育系统内公立学校间借用的人员
本县教育系统内公立学校之间借用教师由县教育局批准备案。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3、借用到外系统人员
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原已借用外单位的,必须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单位上班。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必须报县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借用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4、借用到县外的人员
县教育局不再办理新的外借手续。已经批准的人员必须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需续借的报县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财政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担。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因病因事不在岗的人员
因病因事不能在岗的人员,必须按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执行请假工资福利待遇,否则视作离岗。借病事假之名外出勤工俭学、代课等的,一经查实,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1、长病假: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长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执行。病愈按时返回到编制所在单位。
2、事假:教师请事假一般不予批准,需要处理私事的安排在假期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一周以内由学校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的,予以辞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私出国、出境: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必须经学校同意、县教育局批准,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出国请假不得超过半年,因故续假的,应在批准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私出国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保留请假人员原单位编制,假期满后,返回到编制所在单位。
4、脱产进修:教师脱产学习需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脱产学习。在批准学习的期限内,保留原单位编制,工资照发。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原校工作,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商调人员,根据文编字[20*]05号文件规定,商调未成在当年8月25日之前未返校工作的,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六)对“有实践经验但未满服务期”调入或借入县城学校返回规定学校的人员,必须在10月12日之前返回规定学校任教,否则,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七)代课教师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清理及管理办法
学校不得擅自聘用代课教师和其他临时人员。缺编学校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学校与临时人员签定协议,实行一年一聘,聘用人数要控制在编制数内,报县教育局备案。超编学校不得另聘除门卫与食堂管理人员以外的临时人员,已经聘用的于20*年10月20日前予以清退,违反规定聘用的,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销聘用金或代课金。
三、清理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于10月12日前对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查明不在岗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岗,勤工俭学,长病休、因病因事不在岗,借用本县教育系统公立学校(单位),借用本县民办学校,借用外系统和县外,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外调未成逾期未归人员、脱产进修人员、有实践经验未满服务期人员、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等一律如实分类登计并上报教育局政工科(已经批准的内退教师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按规定可以续办有关手续的,及时通知教师本人在10月20日前办毕手续。
2、各校要建立教职工在岗情况月报制度,对本单位在编不在岗教师变化情况按月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3、各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对经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的教师有擅自离开岗位的,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否则,取消下年度到公立学校借用教师资格。
4、县教育局设立在编不在岗教师举报箱。对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隐满不报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对当事人作自动离岗予以辞退;县教育局予以核减该学校相应的人员编制数,并核减相应人员经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