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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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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通知

全市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酒店、休闲会所、农村信息站等非经营性公共场所: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宾馆酒店、休闲会所、农村信息等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场所越来越多,其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互联网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由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落实,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利用非经营性上网场所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屡禁不止,从事网络诈骗、盗窃、赌博和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垃圾邮件、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破坏活动影响严重,严重威胁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当前我市互联网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保护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切实堵塞安全漏洞,努力降低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我市互联网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为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95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规定和区公安厅《关于开展依法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8]137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宾馆酒店、休闲会所、农村信息站等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开展网络安全自查自纠,安装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办理备案手续;2009年1月1日后开通上网服务的场所,必须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流程、方式及备案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可登陆(政府)网站查询和下载。

二、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必须通过公安部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具有提高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自我管理的功能,并能达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要求。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单位自行采购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切实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应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应及时自行落实整改措施。

五、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将派出工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杜绝网络安全隐患。

六、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将根据检查情况,向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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