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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12号)精神,各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并提出了清理审核处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2项(详见附件1),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56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6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87项(详见附件2),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41项,事业性收费项目2,046项。
(三)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费用,不体现政府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经审核,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共77项(详见附件3)。
(四)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682项(详见附件4)。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404项(其中:自治区项目12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278项(其中:自治区项目707项)。
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央驻桂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查看。
二、严格规范征收行为
(一)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征收,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也不得随意减征或缓征。
(二)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收费资金。同时,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三)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一)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是公布目录中没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一)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通过开展每年一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年审,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二)强化社会监督。结合政务公开,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纪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年12月10日起执行
*年4月30日以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