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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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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问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

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

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填报备案信息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tdzl.mlr.gov或10.255.4.51)或互联网“()”登录。

2009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文号为准即时备案,不得跨年度。储备项目以*年12月31日以前的验收文号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未按备案内容要求填报或逾期填报的,备案系统将不予以确认。

四、备案责任

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制度。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备案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备案信息负责人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备案的及时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为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备案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工作应在市、县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新增费等非占补平衡资金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部将对备案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9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储备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在信息系统中逐一确认,确保项目属于储备项目范围和数据准确。未通过省级核查确认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五、信息使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申请和备案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先补后占,否则不予批准用地。资金混合使用项目,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按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全年备案项目的新增耕地总量作为考核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按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实施奖惩。项目备案工作与部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工作联动,作为权重之一实施奖惩。

六、备案要求

严格执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涉及保密的信息,须加密后通过国土资源部业务网录入和传输;未连通国土资源业务网的,应采用报盘软件填报,加密后通过上级国土资源业务网传输。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可研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必须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严格遵守备案内容并轨时间,2009年立项的项目,要充分与备案内容衔接,保证备案内容如期并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抓紧人员培训,积极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确保项目备案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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