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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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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评审通知

各学区、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政函[*]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年初级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年度考核。在规定年限内参加学年度业务考核,考核等第在“称职”及以上(见习期除外)。

2、论文要求。任现职以来,有一篇教育教学论文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心得)。

3、公开课。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过一节校级及以上的公开课。

4、学历要求。高中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上且任教高中满十年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初中教师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5、任职年限。

⑴申报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和助理实验师职务应分别须担任中学三级教师职务和实验员职务满二年及以上;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须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满三年及以上。

⑵初定教师职务和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最高学历的教师可根据最高学历申报职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中学教师可申报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助理实验师职务、研究实习员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可申报中学三级教师职务、实验员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中专毕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

初定指2007年全日制中等、高等院校毕业的教师,见习期满后首次申报教师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表》。

⑶具有小学初级教师职务在中学任教满一年以上并考核合格,可要求转任为相应的中学初级教师职务;具有中学初级教师职务在小学任教的,可要求直接转任为相应的小学初级教师职务,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

6、民办学校教师应在平阳县人才交流中心或平阳县教育人才交流培训服务部办理人事,并已和任教学校签定经劳动部门鉴印的聘用劳动合同。

7、教师职务申报对象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8、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浙教师[1997]130号)和市人事局《关于扩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与继续教育挂钩范围的通知》(温市人[1998]301号)精神,中学二级教师、助理实验师、研究实习员职务申报对象从2006年9月起至*年8月止应取得96学分(其中至少有32学分属校本培训获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9月起至*年8月止应取得144学分(其中至少有48学分属校本培训获得)。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予晋升教师职务

1、近两年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品质上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处分的。

2、不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8条规定和违反《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实施意见》和《平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细则》规定的。

3、违反计划生育受处分未满五年的。

4、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擅自借用的。

5、任现职以来,因请病、事假聘任时间不满年限规定的。

三、其他要求

1、各学区、县直属学校于11月24日前将申报对象花名册(初级、初定分别造册并附数据库)报送我局政工科,经审查符合申报资格的,发给《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于11月30日前(各单位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将申报对象报审材料和申报表送交我局政工科,同时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2、各地各校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凡是学校评审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缺额的,应及时予以充实和调整,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切实做好今年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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