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流动秩序活动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范教师流动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教师合理流动工作有序进行。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一、教师合理流动的基本原则
1.配置均衡化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逐步建立区域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教若干年后,根据促进教育发展需要与满足教师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本区域内定期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由富裕地区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流动。
2.管理合同化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有聘用或服务期协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在聘期(或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
3.流动程序化原则。教师的流动须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办理。教师流动在每年暑假进行,无特殊原因,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调整教师。
二、规范学校招聘教师行为
4.学校招聘(调)教师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照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招聘,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或不公开招聘(调)教师。
5.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一般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须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意,由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择优录用。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毕业生就业、人事、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金华市范围内教师流动不得重新建档。
6.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违反政策招聘(调)教师。
7.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到我市各县(市、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各县(市、区)中小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边远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
8.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外借教师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经双方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借用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强化教师的聘用合同管理
9.学校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进教师聘任制度。完善教师的聘用和教师职务的聘任管理,及时办理聘用(任)合同的签订、续聘、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避免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10.学校新聘教师,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期协议和违约责任。不满服务期流动的教师,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严格执行人事管理政策
11.教师辞职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要求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文件执行。
12.辞退教师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执行。
13.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教师请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教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对擅离工作岗位,经动员教育拒不返回,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浙人才〔1993〕73号)按自动离职处理。此类自动离职人员到我市公办学校应聘任教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14.已经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学校,教师的解聘辞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2004〕17号)及市相关文件办理。
五、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
15.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及时进行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教师待遇政策,在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工资待遇标准,逐步实现城乡中小学教师“同工同酬”和农村教师的特殊补贴制度。
1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