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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现下达你地*年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万元,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万元,农业税免征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万元,请列入“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科目,以后年度若无更改,不再另行发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应安排10%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
由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地级市对所辖县(市)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补助资金上划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相应补助到有关县(市)。以上补助资金已包含地级市配套补助资金。
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民兵训练属于国防事务,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对地方农村民兵(含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下同)训练经费补助从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中单列,由省财政厅直接足额拨给省军区,列省级“民兵事业费”支出科目。省军区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年度农村民兵训练任务分配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旅、团使用。上述补助数额中已不含农村民兵训练经费补助。
三、请严格执行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以确保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生违背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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