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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为帮助各地解决民办教师有关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予你县(市、区)*年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补助万元,其中,一次性补助万元,用于民办教师辞退费补助,固定性补助万元,用于提高民办教师退养费标准补助。请列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方案
(一)*年一次性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计算办法
以*年底各县(市、区)民办教师人数为基础,结合省财政对民办教师转移支付的人平补助标准,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的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出各县(市、区)的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区)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该县(市、区)民办教师人数×全省民办教师转移支付人平补助标准×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其中:
1、各县(市、区)民办教师人数为*年底统计数。
2、全省民办教师转移支付人平补助标准=全省民办教师转移支付总规模÷全省民办教师人数。
3、某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该县(市、区)四项经费(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优抚救济经费)之和占该县(市、区)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全省县级四项经费之和占全省县级可支配财力的比重。
(二)固定性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计算办法
以各县(市、区)现有退养民办教师人数占全省总的退养民办教师人数的比重,乘以退养民办教师转移支付总额,得出各县(市、区)退养民办教师转移支付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区)退养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该县(市、区)退养民办教师人数÷全省退养民办教师人数×全省退养民办教师转移支付总额。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1]14号)要求,切实落实县(市、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责任制,综合运用各方面财力,统筹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确保社会和谐和稳定。这次下达的民办教师转移支付补助,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挪用或不到位的现象,省财政厅将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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