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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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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移通知

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发[2002]10号)精神,经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你市(州、林区)*年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市(州、林区)*年农村税费改革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万元,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万元;过渡性转移支付补助万元(原过渡期为2002-*三年,中央财政对我省已期满取消,现根据省政府要求,为了积极支持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省财政对各地过渡性转移支付延期两年)。请列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科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财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应安排10%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

由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地级市对所辖县(市)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补助资金上划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相应补助到有关县(市)。以上补助资金已包含地级市配套补助资金。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3]362号)规定,民兵训练属于国防事务,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对地方农村民兵(含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下同)训练经费补助从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中单列,由省财政厅直接足额拨给省军区,列省级“民兵事业费”支出科目。省军区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年度农村民兵训练任务分配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旅、团使用。上述补助数额中已不含农村民兵训练经费补助。

三、请严格执行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以确保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生违背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省政财将相应扣减你市(州、林区)、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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