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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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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检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还大量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造成环境污染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监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的通知

时间:*-11-05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还大量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造成环境污染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监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539号),我省将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共7类。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重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应包括上述7类医疗卫生机构,且每类的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该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30%。

三、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日~15日启动检查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各市依据检查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期间,我局组织开展抽查。

第三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各市根据检查情况编制自查报告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目的、范围、主要过程;(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3)下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