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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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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职业中介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和省厅《关于2007年度职业中介(劳务)机构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9)号要求,现就我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情况,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二)职业中介服务制度建设和公示情况,基础台帐建立情况,有关服务报表上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按照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要求,通过省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申请换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并于2008年4月10日前向市、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报送市劳动保障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情况);

2、无锡市2007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审验表(附件1);

3、职业中介机构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4、经营场所变更或原使用期限到期的,需提供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5、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

(二)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应认真核实。一是要实地查看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情况;二是要查看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服务与经营运作情况;三是要查验职业中介机构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三)市、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机构,按权限登录省劳动保障网《职业中介机构登记编号系统》提取省统一编号,并重新制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对于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单位,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为每一个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持证人员建立从业信息档案,登记其执业机构名称、诚信服务等信息,并作为申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人员备案证明材料。

(五)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应于2008年4月2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