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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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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管理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卫生系统参照《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实行“积分警示制”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效能行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效能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效能行风建设工作负总责;纪检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联系)科室的效能行风建设。

三、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积分警示制”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照《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卫生系统各单位效能建设年度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扣分积分管理。扣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当年积分不转入次年积分

五、各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违反《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被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或效能办查处,引起县卫生局被扣分的,严格按永卫委[2005]14号文件和永卫委[2007]12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根据《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给该单位加倍扣除效能积分。被本局纪委查处的,参照《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的扣分方法扣分。

六、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电脑的管理。今后凡办公电脑上存在股票、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被查处的,若该电脑未明确规定使用人时,由该电脑的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七、本系统效能“积分警示制”累计扣分满10分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累计扣分满15分时,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表态承诺,并限期整改;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予以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年内原则上不予提任。

附件:《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

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永嘉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永嘉工业园区管委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及在永嘉的各类直属机构。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分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机关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联系)科室或站所的效能建设。

第四条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在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年度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扣分积分管理。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扣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当年积分不转入次年积分。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扣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在效能建设明查暗访中被查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每人次扣2分;给予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每人次扣5分。

第七条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因下列行为被群众投诉,经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调查属实的,每人次扣5分。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的;

(二)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的;

(三)在行政审批中擅自增加或减少申报材料以及超时限的;

(四)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的;

(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

第八条上塘镇、瓯北镇下属办事处及县政府部门下属基层站所负责人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主管单位进行扣分;一般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减半对主管单位进行扣分。

第九条存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被市级以上单位检查发现,每人次加扣2分。

第十条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交给主管部门办理的,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书面报结。对交办件不查处的,每件扣5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每件扣2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没有实施绩效管理的单位扣20分,绩效管理不规范的扣5—10分。

第十二条根据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全年不少于4次),并严格按《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做出处理。明查暗访每少一次扣5分。各单位主动查处和纠正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不扣分。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层级划分,追究其上一级负责人连带责任。年度内下一级工作人员受到一人次书面效能告诫的,给予负连带责任人员批评教育;下一级工作人员累计受到两人次书面效能告诫的,给予负连带责任人员书面效能告诫三个月,并扣单位效能积分5分;下一级工作人员累计受到三人次以上书面效能告诫的,给予负连带责任人员延长告诫期三个月(已解除的,再给予书面效能告诫三个月),即合计书面效能告诫六个月,并加扣单位效能积分5分。

第十四条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累计扣分满20分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累计扣分满30分时,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表态承诺,并限期整改;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予以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永嘉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