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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副省级城市及有关城市建委: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我国各行业中应用的迅速发展,IC卡技术及产品在有关城市的建设行业也得到了一定规模的应用,这对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应用行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1999]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杜绝落后技术和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保证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对进入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的系统集成商、IC卡片和相关机具生产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建办[1999]65号文件要求,凡在建设事业中开展与IC卡应用项目有关的系统集成商、IC卡片和相关机具生产企业必须由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IC办”)进行产品质量和资质认定,获得认定资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和铜牌。未经认定的企业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
二.资格认定申请程序:
1.申请建设事业IC卡应用资格认定的系统集成商、IC卡片和相关机具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申请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申请企业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应用系统及相关产品情况介绍;
申请企业IC卡应用系统开发、研制及服务能力的说明;
申请企业IC卡片和相关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及产品样品;
申请企业产品应用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及相关产品获得的各种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企业的总体情况介绍材料(资本、人员、设备、厂房、管理模式、经营状况等);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2.部IC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考察,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如果审核通过,由部IC办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和铜牌,审核未通过,部IC办不予认定,并将不予认定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
3.系统集成商、IC卡片和相关机具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由部IC办核发新的认定证书和铜牌;复审未通过,部IC办不予重新认定,并将不予认定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
4.在上述有效期内,部IC办有权对已获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及其产品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有关文件、证书和铜牌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颁布以前已在我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项目中开展业务的系统集成商、投入使用的IC卡片和相关机具,有关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向部IC办补办有关手续。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有关应用行业。
年三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