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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植保工程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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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植保工程建设通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建设布局

根据《植保工程建设规划》(*-2010年),优先考虑列入规划尚未申报的县级以及长期承担国家病虫害监测预警任务的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项目。

二、建设内容

重点建设有害生物检测检验实验室、标准病虫观测场、监测和防控技术指导点,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具体如下:一是新建或改建监测、检验、培训等业务用房以及应急防治农药及药械储备库等土建面积不超过1200m2,其中应急防治农药及药械储备库应单独建设,面积不少于300m2。同时,配备有害生物的鉴定及农药等检验检测设备,病虫害电视预报素材采集与编辑设备、信息采集和计算机网路传输等设备;二是建设面积不小于10亩的标准化病虫观测场,配备自动开启式虫情测报灯、孢子捕捉仪、田间小气候仪等观测设备;三是根据耕地面积建设若干个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指导点,配备虫情测报灯、信息采集传输和简易交通工具等;四是为推进专业化防治和绿色防控,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县级可配备相应数量的高效防控(包括灯光诱杀工具)设施设备。

三、投资规模

单体项目投资总规模控制在400-600万元。其中,第一、第二部分建设投资原则上控制在250万元以内;第三部分可以根据当地的耕地面积对病虫监测与防控指导点个数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个指导点监测面积不少于5万亩,建设总数不超过15个,每个指导点投资应控制在5万元以内;第四部分按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治能力达到40-50%测算(以机动喷雾机为例,按每台控制200亩面积,40-50%专业化防治能力即为每400-500亩配备1台),约1万亩耕地投资2万元。四部分投资总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涉及阻截带和非疫区建设的县市(见附表),在总额控制的情况下,根据疫情监测和控制扑灭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适当选配疫情监测、防控扑灭专用仪器设备。

四、其他要求

1、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附有关证明文件),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2、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用地,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需征地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中须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基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技术路线、建设内容等,做到投资估算准确,效益分析客观全面,有关图、表、证明材料齐全。

4、各省(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及种植生产管理部门)和植保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植保机构要主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参与项目的申请工作,从行业角度对申报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