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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直属单位、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法律要求对我局临时用工实行规范管理,现将使用临时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凡是需要使用临时工时,须提前向局政治处申报用工计划,由政治处统一审核,上报局领导审批,由政治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存档备案。
二、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名册报局政治处。
三、各单位认真抓好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健全考核机制,执行《合同法》,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到期立即终止合同,予以辞退。如需继续使用,可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因违反合同规定,需解除合同的,用工单位要及时上报,依法辞退。
四、未经市局批准,各单位不准擅自招用临时工,违规招用临时工,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责任。
以上通知,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