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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审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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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审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5]4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具备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资格,取得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凭证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书面审查程序:

1、自查阶段: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资料后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随带相关资料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2、审查定级阶段:由县劳动监察大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同时视情况对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检查。经审查、检查,作出信用等级评定。

3、公示阶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在省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

4、发放《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阶段:经省劳动保障网公示后,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上粘贴信用等级标志,并发放至用人单位。

三、书面审查时间安排

各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将填写好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需各单位自行事先办理)及相关资料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未报或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审查。

四、处理措施

1、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因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劳动保障信用定级,并即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变更其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列入失信单位进行公示。

3、对书面审查被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劳动监察。

对定级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控单位。

4、作为社会责任认定(包括外商验厂等)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年度书面审查结果,为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依据为其出具证明材料。

五、企业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年12月所有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进单位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离退休返聘和协缴人员需特别注明);

4、*年12月所有职工工资发放表;

5、所有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当场审核后返还用人单位);

6、《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首次参加书面审查和上年度尚未领取登记手册的用人单位不用提交);

7、其它填报项目相关材料。

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劳动监察大队联系,地址:景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楼,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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