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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3号),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转业士官提前移交和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安电〔20*〕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获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仍实行政府包底安置。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10年以下复员士官)原则上按自谋职业的办法实行货币化安置。确有困难需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下达指令性指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转业士官以服现役满10年为基数调整至4万元,其它仍按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171号)执行。自谋职业补助金要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方筹措,确保按时发放。
由政府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自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年8月1日起至落实安置单位前,由区、县(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9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月30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市区退伍义务兵发至今年6月份,转业士官发至今年12月份。
二、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各区、县(市)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组织或提供就业培训。市区退役士兵可参加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开办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500元资金补助。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扶对象优待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30号)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各单位招聘录用退役士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凡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各单位招聘、录用、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以及由政府安置人员当年待分配时间工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合同期内,除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用工主体不存在情况外,非本人原因或无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续接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不足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不足职工总数30%,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企业职工总数×100%)×2。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指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及其他服务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当地政府参照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
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多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3万元奖励。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其标准按省政府浙政发〔20*〕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价费〔20*〕73号)公布的范围执行。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创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按50%比例予以贴息。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不再享受个体经营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领导
2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确保其按时安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专人分管,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退役士兵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并取消安置资格,交由居住地社区按社会待业青年管理。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及拒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单位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