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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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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关于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年度(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核定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一)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1640元(包括职工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两部分)。

(二)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国管分中心审批。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1.单位填写《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附件1,附超上限职工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核。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缴存的,报国资委审核。

2.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单位将《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要连同国资委的书面审批意见)交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由经办网点送国管分中心;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单位填好《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后直接报送国管分中心。

3.国管分中心根据授权审批后,通知经办网点受理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缴存的核定。经批准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加的,不再另行审批。

(三)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符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优惠政策的企业,若提高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国管分中心根据授权进行审批。其中,中央金融企业若提高缴存比例,其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经批准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二)申请审批程序为:单位填写《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附件2),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国管分中心。

五、核定工作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

20*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从5月8日开始,于6月15日结束。单位应将填好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附件3)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附件4),以及核定软盘于6月15日前一并送交经办网点。具体手续参照《20*住房公积金年度报盘核定操作说明》(附件5)执行。

(二)足额核定要求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定的月缴存额应经职工本人认可,核定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信息采集要求

为配合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结合居民身份证换代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1.全面准确地采集单位基础信息,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此表将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信息依据。

2.全面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身份证号码已升位的应填报18位号码。

3.增加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6)。此表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只需填报在电子版核定清册中。

(四)核定方式要求

各单位应采用电子报盘方式办理核定;确实不具备报盘条件的,可只提供纸质核定材料,由经办网点负责录入。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格式及要求,填报电子数据;经办网点应加强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退回单位重新办理。

六、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码与职工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包括错误的和未将15位变更为18位的),暂不办理转移、提取等业务,等办理完个人信息变更后方可办理。

(二)对未进行年度核定的单位,经办网点将暂不受理其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业务。单位应尽快完成年度核定后,办理缴存业务。

(三)为不影响已录入核定信息的准确性,从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核定材料之日起至20*年6月30日,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销户和转移业务暂停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后,经办网点应及时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销户和转移业务。若此期间确需办理销户和转移业务的,应重新提交核定材料。

(四)各单位应自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度核定的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请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并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的有关工作,在核定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国管分中心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