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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食品广告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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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食品广告管理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本市部分媒体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随意夸大保健功能,引用专家研究报告,医院临床报告以及报载文章,用新闻报道形式广告等,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广告宣传的正常秩序,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本市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广告宣传伪科学、假科学,现重申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和《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人体器官或体内物质以及涉及保健食品特定元素、成分的,应使用医药界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自行命名,不得随意使用诸如“大脑信息传递因子”、“有益菌增殖因子”等不规范的非通用的名称。涉及使用英文通用名称的,应当提供依据并标明规范的中文名称,但英文通用名称已被国内作为规范的通用名称使用的除外。

二、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的,应按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不得任意改变,不得作任何扩张和延伸解释。如减肥类产品不得宣称可有效防治伴随肥胖而衍生的高血脂、脂肪肝、内分泌失调等并发症;助睡眠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延长寿命;改善记忆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开发智力或提高智商等等。

三、保健食品广告涉及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及其组织、消费者及其群体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其他证明的,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严格与特定功效的宣传分别开来。同时还必须有作证明者同意以其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的书面证明。

四、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保健功效若是动物实验的结果,宣传其功效作用时,应当标明系动物实验。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科普知识的,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科学性,并提供相应证明。科普知识的宣传必须与保健食品的宣传明显地区别开来,不得以科普知识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科普知识宣传中涉及到与产品相关的,必须是卫生部核定的该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

六、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的,凡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注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该内容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

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除了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外,还应当提供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八、保健食品广告涉及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除了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外,还应当提供特殊营养食品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九、保健食品广告涉及对其构成元素或成份进行宣传的,不得借宣传某一或某些元素或成份的作用或功能,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该食品也有相同的作用或功效。

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通过对商场、消费者、专家、厂家进行采访的形式变相宣传该保健食品,不得引用新闻媒介已经的新闻报道为该保健食品广告作证明。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涉及引用学术论文等的,不得涉及保健食品的特定功效,并应提供依据,标明出处。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诸如“世界最新研究成果”、“直接提高考试成绩”、“一周以后能感到记忆力明显提高,思维活力明显增强”等缺乏科学依据的绝对化用语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