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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全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20*年度继续对各镇、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嘉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实现20*年度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二、考核范围
考核分各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两类:
1、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商管委、农管委、国企办(原工业局、二轻总公司、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农经(渔业)局、供电局、烟草公司、文广局。
考核范围:辖区内企业、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和建筑业等安全生产工作。
2、县级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考核范围:
县公安局:全县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和消防两项分别单独考核)。
县安监局:全县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县交通局:全县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营运客车和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县建设局:全县建设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县级以上燃气环卫等公用事业部门发生的管道煤气和环卫等事故的防范。
县质监局: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县旅游局: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县属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全县教育系统综合安全管理。
县环保局:全县企事业单位环保安全管理。
县卫生局: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三、事故考核口径
(一)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口径
工业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省属和县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事故,包括工业商贸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水上交通船舶责任事故。
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外地发生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发生在本辖区的房屋建筑(在建)、装修、拆房、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建筑施工等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考核口径
工业企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省部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事故,包括工业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地辖区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县渔船在外地发生的事故,具体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发生在本地辖区内的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道桥工程建筑施工、水利、电力、电信建筑施工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已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事故。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部分,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部分内容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300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1、考核期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2、考核方式: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度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一次书面汇报。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
六、奖惩办法
根据考核的三大部分内容,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300分。
1、列入第一类考核范围的奖励办法:
考核分在280分以上,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奖励人民币30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奖励人民币18000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考核分在260分以上到280分(含),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奖励人民币15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奖励人民币9000元;
考核分在240分以上到260分(含),不奖不罚;
考核分低于240分(含),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所需的奖金由本级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人员。
20*年6月30日以前,各镇政府和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奖励额度预缴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即各镇和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预缴30000元,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预缴18000元)存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年末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兑现。
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镇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其预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充入县安委会办公室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处置全县安全生产突发性事故。
当年度考核为不奖不罚的镇政府(县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其预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纳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年终按考核得分并结合平时工作,综合评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镇长(主任、局长、经理)。
2、列入第二类考核范围的奖励办法:
考核分在280分以上的为优秀,全额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考核分在260分以上至280(含)分的为合格,半额奖励;
考核分在240分以上至260(含)分的为基本合格,不奖不罚;
考核分在24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所需奖金由县财政解决。全额奖励标准为:
县公安局3.5万元(其中道路交通考核奖励额度为2万元,火灾事故考核奖励额度为1.5万元);
县安监局为2.2万元;
县交通局为1.8万元;
县建设局为1.8万元;
县质监局为1.1万元;
县旅游局为0.9万元;
县教育局为0.9万元;
县卫生局为0.9万元;
县环保局为0.9万元。
考核所需的奖金由县财政解决,纳入县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人员。
年终按考核得分并结合平时工作,综合评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