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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海办发[20*]75号《关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做好领导干部集中报告20*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在职科级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海办发[20*]75号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地报告20*年度发生或变动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报告人对照填写说明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内容不得复印。
四、《报告表》经领导干部所在镇、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在表格右上角署名后,统一由镇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于20*年2月28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五、《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由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本《通知》所附式样用A4纸统一印制,发给报告人。
六、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在事后30日内填写报告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七、各镇、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这项工作,明确专门人员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严格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介绍报告表的内容及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