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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意见》衡政发22号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五办委局《关于*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衡综治办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特此通告:
①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居住证》;
②流动人员育龄妇女必须办理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测;
③私房出租业主应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④所有出租房屋含门面当事人应持相关证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为切实做好上述工作,全市各街道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将上门对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清理登记并代征代收有关税费。对于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现象以及故意逃避管理的人员和业主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