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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间组织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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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间组织年检通知

市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20*年6月30日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登记地民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变更登记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年检时间及程序

市级民间组织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填好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5月31日前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民办学校需同时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据的《年度审计报告书》。

市级民间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通知所属民间组织,区(市)县民间组织年检地址由各区(市)县民政局另行通知。

三、年检要求

(一)各民间组织对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须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列内容,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质量。

(二)逾期不参加年检、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做假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条例》和《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年检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