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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8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补助资金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加强资金监督,把此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