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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帮困助学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助学券的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困难的界定
文件表述中的“经济困难”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
二、关于烈士子女的助学审批
烈士子女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遗属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三、关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审批程序
参照本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批准的程序执行,但不作公示。
四、关于助学券适用的学校
文件中表述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学校名单,已由市教委提供,并编入民政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民政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学校,属于助学券适用的学校范围。
五、关于受理申请、审核、批准的时间规定
考虑到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帮困助学,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调查,请在9月10日前受理完毕。各街道、乡镇应自接受申请人《助学申请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程序,发放助学券。民政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在9月25日以后自动关闭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