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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本市20*年开展第一次区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来,各区县民政局对本区县负责管理的界线段和界桩每年都安排了检查维护,保证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完整和稳定,对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界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5号)安排,为做好20*年度区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检工作的内容
(一)行政区域界线
1、在联检中应向界线所在村、镇的干部和群众说明边界线的实地走向和法定界线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宣传维护管理好界线,同时了解镇(街道)、村在界线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界线两侧是否有骑线建筑或跨线建设的情况。
3、其它与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调查、记载。
(二)界桩
1、界桩及其方位物是否有丢失、损坏、移动,界桩和界线两侧的地形、地物是否有明显变化(界线能否清晰的辨认),界桩至方位物之间的距离检查。
2、界桩保护示牌的检查维护:其内容包括示牌是否稳固、示牌的各个构件的锈蚀情况以及示牌面板上的文字是否清晰;结合检查,对示牌进行一次文字的维护更新。
3、清除界桩周围的杂草垃圾,用红漆描绘界桩上的文字以使其清晰可辨。
4、对经过维护的界桩和保护示牌进行拍照(正反两面)。
(三)地块调查
为了加强界线与行政区划管理,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本次联检拟增加由于高速公路或主要干道穿越区县行政区域界线而形成的高速公路两侧相邻区(县)土地交叉问题调查。其调查内容是以一条边界线为单位,统计地块的个数、地块的位置(在图上标出)以及地块的面积,涉及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名称及居住人口等(见附表)。
二、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进度安排、成果上报
(一)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
1、界线联检工作牵头的区(县)民政局根据联检任务拟出初步的联检计划,会同相关区(县)民政局共同商定联检计划,双方按计划组织实施。
2、界线协议书附图和界桩登记表复印件以及界线调查维护记录表格的准备。
3、皮尺(50米或30米)、照相机(数码)、红漆、毛笔、手套等外业调查所必须的用品。
(二)联检工作的成果上报
联检工作的外业结束后,牵头的区(县)民政局应组织双方对联检资料的整理和成果上报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维护的记录表格,对调查发现的界桩有丢失、损坏、移动,方位物有变化或界线两侧地形、地物有明显变化使界线不能清晰辨认的,应较详细的记载或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界桩有丢失、损坏的,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并修正界桩登记表或重新绘制界桩登记表和拍摄恢复后的照片。
3、编写联检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
4、界桩、保护标牌的数码照片整理及上报。
5、联检工作的资料和联检工作报告均须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归档。
(三)联检工作的进度安排
20*年4月底前完成区县界线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6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主要干道)穿插区县界线土地交叉问题调查表上报工作;8月底前完成区县界线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9月底前完成联检报告和检查维护调整表的上报工作。12月10日前由市民政局将全市区县界线联检工作综合情况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联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47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各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纠纷隐患,确保联检质量。
(三)联检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检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的牵头工作,联检的另一方要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双方商定的联检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四)联检是界线管理最为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界线管理的重点。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联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联检工作经验,逐步提高联检及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五)联检工作所需经费,按民政部民勘办发[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联检双方区县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