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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扶持发展资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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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扶持发展资金通知

关于申报*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宿迁市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宿迁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内资企及内资控股的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报信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五)自主总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无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六)在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实缴保费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资助标准

(一)对农产品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0%资助。

(二)对向新兴市场的出口(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三)对船舶制造、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按其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四)对“走出去”的海外投资项目,按其实缴保费的30%资助。

三、申请及拨付方法

(一)扶持发展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二)企业填报《*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并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公司出具的申报保费发票,报区外经贸局初审,并由市财政局和外贸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三)出口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在财务上作冲减保费支出处理。

请各相关企业到区外经贸局办公室领取*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补助申请表和资助申请表,并于20*年7月13日之前报至区外经贸局办公室(每张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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