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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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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保持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领馆地区和北京奥运会涉奥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二)围堵、冲击各级国家机关;

(三)在天府广场等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

(五)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

(十)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三、对于非正常上访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四、对违反本通告,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现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五、对不听公安机关警告,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或采取过激方式上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