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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的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减免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减免税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对第三产业、“三废”治理、校办工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的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擅自减免税及扩大减免税范围的情况;
2、减免税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3、减免税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是否准确计算减免税金额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4、减免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三、年检审批权限
从2001年起,市局将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权限调整为: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由各分局受理审核后,报市局年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分局进行年检;县(市)局所辖企业由县(市)局进行年检。
四、年检时间:每年自6月1日起至7月30日止(今年可延至8月30日)。
五、年检所需资料
每年6月1日前减免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市区各分局(应报市局年检的企业)于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复印件;
3、年度纳税申报表;
4、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减免税款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有关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是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局要充分重视。主管税务局要全权负责并具体实施这项工作的全过程,同时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专职负责这项工作,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2、各局要结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检查工作,对减免税执行到期的企业,要自期满之日起恢复征税;对未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要查明原因,认真予以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对减免税企业由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要取消减免税资格。
4、认真填制《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表》(附件1)和《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于8月30日前(今年可延至9月30日)上报市局。
七、以后年度的减免税年检工作按此《通知》要求进行,除需制定补充规定外,市局不再另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