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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含零售、酒吧、餐饮、娱乐场所等)应于本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县经济和商务局(原县流通协会办公楼,下同)办理酒类备案登记。
二、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从事酒类生产、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县经济和商务局购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和办理备案登记。
两个月后对酒类市场实施市场检查,未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或未购领《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将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三、经营规则
1、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2、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3、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四、法律责任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经济和商务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的,没收非法商品、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证照
到经济和商务局办证时请带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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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