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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国家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完成财政部布置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任务,同时也为我省各级财税部门了解、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提供第一手资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49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做好我省*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样本分配
我省*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年度我省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内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调查样本的分配:根据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调查户数和《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方案》的要求,我们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确定了各市县(区)最低样本调查数。
二、调查样本选取原则
为保证税源调查质量,各地在选取调查样本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优先选取参加*年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上年的95%。
2.必须选取本地区全部沪深上市公司。
3.必须选取规定的汇总缴纳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汇总地选样。
4.除上市公司外,其余样本必须为赢利企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值。且全部样本企业*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占全地区企业所得税入库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
5.要选取本地区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选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样本数。
三、调查内容
我省*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年度企业(单位)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年度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执行。*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相关信息可访问
四、工作要求
1.职责分工。此次税源调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税、地税部门配合开展。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协助完成样本企业选样以及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保证样本企业的代表性;财政部门负责调查表的印制、调查指标口径咨询、数据录入、数据审核工作,并保证样本数据的准确性。
2.时间要求。财政部要求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在七月底前结束,因此,请各地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样本企业的选样及调查表发放工作,7月20日前回收。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底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并将数据软盘上交至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同时拷贝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请于8月8日前,将汇总数据软盘、调查工作总结报至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各市的调查分析报告请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3.加强配合。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是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全国统一组织的一次抽样调查工作,是国家研究税制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我省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摸清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和构成,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今年税源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调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