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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完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财政困难地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提取部分公益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