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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助于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年财政部将在几个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