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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颁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同时废止。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现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含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精神。
二、《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凡超过要求期限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经营资质条件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我处将在2008年下半年对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期限前分别组织开展经营资质评估工作,重新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规定》生效后,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交通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五、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处拟于近期组织召开《规定》的宣贯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请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参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