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教育局民办培训学校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年12月22日,我局已下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3号;杭府法审告〔*〕64号,*年12月14日),明确从*年1月1日始,将我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下放到区教育局(社发局)。*年上半年,我局已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放了7所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并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开展了审批管理权下放一年多以来情况的评估工作。
为强化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属地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我局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指导作用,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府办简复第B*2247号),决定将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对象
所有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共96所。
二、下放方案
按学校法人证书标明的地址,将96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全部下放到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社发局)管理。其中,上城区27所,下城区29所,拱墅区10所,江干区3所,西湖区25所,滨江区2所(具体下放名单见附件)。
三、下放的实施
(一)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下放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从2009年1月1日始,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社发局)主管。
(二)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后,由主管区教育局(社发局)在2009年3月1日前换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版办学许可证,相关学校要及时到区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2009年3月1日始,原由我局颁发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举办者因故要求终止学校,并于*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的,由我局依法予以终止,并到市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注销手续,不再实施下放。
(四)个别办学地点与注册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确需调整到学校实际办学地注册,并因此而需要调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下放后再由相关区实施调整。
四、下放后的管理
(一)由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负责实施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年检年审和统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等工作;我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要配备专职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倡导自律等途径,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我局将每年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争取逐年增加“*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组织校长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