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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有关民办院校党组织:
为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的领导,根据《中共*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教党委〔*〕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有关民办院校(教育机构)党组织。
二、组织领导
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在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标准
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分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组织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标准》(附后)。
四、考核组组成
由组织处牵头,局领导任组长,部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法
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采取自查、考查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1.自查自评。各基层党组织对照《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标准》,对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认真撰写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组织处。
2.考核检查。考核组在听取党组织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了解等方式,对学校(单位)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3.总结通报。组织处对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总结,经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局党委报告。考核结果作为各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内容。局党委对各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完成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