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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合同签证、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历史责任。
2、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直接损害我市的对外形象。鉴此,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必须加大勘测设计质量、强化施工管理;必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s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二、加强和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当年有效计划文件、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报、审批。
2、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否则,不予审批,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规划、土地、施工、房产等手续。
3、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c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有权威的专家评估论证,有关部门不予审议,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1、本市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全部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须经过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3、招标单位(业主)要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一般情况下应实行项目预算招标,要逐步废除费率招标;重点工程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4、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本市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要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资质合格、管理严格的监理队伍承担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法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把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技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把工程监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资任制
l、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实行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总负责。除特殊情况外,我市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
2、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从今年10月份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对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资质的审查,并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按照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项目法人资质等级申报、考核、审批制度。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业主),不能承招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坚持严格审查,把好建设市场准入关
1、凡进入建设市场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方主体,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2、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对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执业人员的素质从严要求。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揽工程。
3、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坚持各类专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七、强化合同管理在建设市场活动中,项目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之间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公正、平等、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严禁“阴阳”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以外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合同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
八、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凡需竣工验收的工程,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的要求,要确保交付使用进入社会的工程全部合格。
2、我市各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须先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性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签字负责。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有关单位不得发放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严禁启用。
九、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1、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各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从严治工程、从严抓质量。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2、工程勘测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气象勘测资料的质量负责。勘测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3、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合理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监督,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认真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3参加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设计图纸必须齐全、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4、施工单位应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质量责任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凡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后,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5、对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要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要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复验制度,严禁无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的各类建筑制品、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并使用在工程上。
6、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应全部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是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本市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更要加强跟踪监督。凡未经质监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7、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投诉、退赔和保修制度。今年要把住宅作为整顿质量的突破口,建立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开发商向用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制度,二是保修制度,三是质量赔偿制度。
8、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科研部门要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十、建立和落实层层负贵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1、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评估论证、项目决策、勘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安、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2、我市从今年开始全面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领导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其调往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促进各项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l、招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整个建设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之要求,将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特别要防止借工程建设之名搞非生产性建设c发现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使用去向不明、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4、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名称及其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如实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6、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定期报告制度。我市各工程项目的质量报告每月底应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应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和隐满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7、严厉惩处腐败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一步加强完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要确保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正确、安全。本市各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将整套工程档案存入市、县(市)城建档案馆,使之得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