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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运行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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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运行管理通知

各主管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理顺各环节的操作程序,现就政府采购运行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和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经费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且数量明确,不得笼统、含糊,并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准确划分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分散采购)。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严格审核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形式。

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关于货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的流程

(一)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采购项目或一个年度与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的所属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需求表》直接送采购中心委托采购。

(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因特殊情况调整的采购项目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财政支出管理科室(以下简称支出科室)。

(四)预算单位在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列明该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并经单位盖章(签字)确认。明细采购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完成时间、技术指标和商务条件等,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除协议供货外),技术指标和商务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在启动后变更。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明细采购内容的,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五)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明细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其所提采购需求不属于或有部分内容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在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时,将整个采购项目退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以下简称财监科),财监科根据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对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形式。

(六)为确保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和及时到位,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考虑采购中心采购计划安排、编制招标文件(聘请专家论证)、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组织评标、中标公告(七个工作日)等工作和法定程序所需时间的因素,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同时,应及时提供采购项目的方案、技术指标等基础材料,并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做好相关招标工作,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开展。

(七)各预算单位应当对采购中心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文件的确认时间应当在五个工作内完成。确认后的采购文件如没有相关质疑和投诉的,一般不再变更;如有质疑和投诉情况并经查实的,应进行合理调整。

采购项目中含匹配资金或未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渠道的,预算单位应于采购活动前将资金划入青浦区政府采购匹配资金专户。资金不到位的,采购中心可不予采购。

三、关于货物、服务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的自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直接送财监科。

(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因特殊情况调整的采购项目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支出科室。

(三)采购信息公告

1、媒体

《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青浦政府网站为本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

2、公开招标公告内容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实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3、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中标公告内容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信息公告制作完成后,预算单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区采购中心,同时将纸质材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代为。

6、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招标

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预算单位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其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如无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

(五)评审专家的聘请

预算单位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报财监科。财监科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预算单位按照核定的专家人数于评标前二日内落实专家到会评标。评标结束后一周内,预算单位应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评标工作情况反馈表》报财监科。

评标委员会由预算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拨款申请

预算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后,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将以下纸质材料报财监科:

1、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文件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3)开标一览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中标通知

(6)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邀请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文件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3)开标一览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批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竞争性谈判方式

(1)谈判资料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专家评审意见

(4)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批件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询价方式

(1)询价资料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询价方式的批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依据或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可续标)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批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上报采购计划

工程立项、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支出科室。

(二)组织招标

凡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分中心)实施招投标;绿地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区绿化管理站(署)实施招投标;林地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林业站实施招投标。

集中采购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且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工程中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由预算单位组织采购。

(三)合同备案

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预算单位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报财监科。

五、关于协议供货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

集中采购项目中零星或小批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的通用设备实施协议供货(今后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将在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布)。

(二)供应商的确定

针对不同采购项目,采取市区上下联动采购的形式,即除部分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外,其他则共享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

采购中心负责将每期采购的协议供货的货物名称、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机型、售后服务等信息在上海青浦政府网站以及区政务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栏中公布。

(三)货物的选择

凡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准的采购预算,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品牌、机型。

如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外的货物,预算单位应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应提出书面意见后报财监科。

六、关于资金拨付

(一)货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中心凭预算单位的验收单、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申请出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送支出科室,财监科根据支出科室的审核意见下达政府采购支付指令,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收到指令后将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二)货物、服务自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

财监科根据预算单位拨款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联系单送支出科室,经其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支付指令,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收到指令后将采购项目资金拨至预算单位。

(三)工程项目

1、首期付款

各支出科室应收到财监科出具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首期付款联系单》后拨付资金。工程期间所需资金则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2、结算款

项目竣工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审价。审价结束后预算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反馈表》等相关资料报财监科。各支出科室应收到财监科出具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付款联系单》后付款。

七、特殊采购项目

需要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在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注明该采购项目需要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并盖章(签字)。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的,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二)预算单位在提出上述采购需求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外汇额度的书面文件以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具体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国际招标条件的,在提出书面意见后,将该采购项目退回财监督。

(四)预算单位应将要求变更采购形式的书面申请和上述批准、审核资料及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财监科。

(五)财监科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采购形式变更为自行采购。

(六)如预算单位在实施自行采购过程中没有按照当初提出的要求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区财政可以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八、关于因特殊原因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有充分理由并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监科,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并通知预算单位。

九、关于特殊项目的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报财监科,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十、关于流标后变公开招标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即"流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

由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监科,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

1、由预算单位向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2、采购机构应对招标公告时间、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具体招标情形作详细的说明,包括:招标公告的时间;在何处公告;招标程序等各环节的情况;对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3、采购机构必须经自查后在报告中明确表明采购程序、公告时间及招标文件条款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盖公章。

4、如采购机构经自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采购机构将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及自查报告送财监科。

(三)财监科组织评审专家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表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且需每位专家签字确认。

1、如专家经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1)财监科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2)预算单位和采购机构按照审批结果继续实施采购。

2、经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的,由财监科审核后,通知预算单位和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

十一、关于采购预算立项后跨年度启动,采购形式的确定标准

采购预算立项时应根据当年度的采购目录确定采购形式,但项目启动跨年度时,如当年度的采购目录发生变化,则该采购项目应以启动年的采购目录调整采购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于项目启动年集中采购目录发生变化,需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的,由预算单位向财监科提出变更采购形式的申请。

(二)财监科应对照采购项目启动年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采购形式,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采购形式。

十二、关于委托采购项目评标结果的确认流程

预算单位、采购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标报告送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预算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如不确认中标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确认的相关理由告知采购机构,如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确认或未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采购机构将视同预算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本文中所述的各类表式均可在区政务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栏中下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