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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建设委(局)、财政局、经贸委、总工会、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思想是: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企业应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决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决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企业制订的方案应力求公平合理、规范科学、易于操作,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批。
(五)企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发放住房补贴的规定,且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对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对象,范围执行地方政府的规定。
(六)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也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情况、住房补贴资金状况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测定。企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房改办会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七)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企业既可参照执行地方政府公布的各职别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也可在地方政府公布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住房补贴资金状况和职工住房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八)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除参照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也可采取以下形式:即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部分;为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提供部分贴息;按职工职级或贡献给予一次性定额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项合计可掌握在不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5%);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等。
(九)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效益较差,确无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且又无条件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形式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意,报主管部门审定,当地房改部门备案,要暂缓实施,待经济效益改善,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采取政府扶、企业自筹、个人集资三者共同负担的办法,逐步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撤销、转让、联营、租赁、承包以及濒临破产的单位,在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妥善安置前提下,要优先考虑解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问题。单位有存量土地的,应组织无房职工通过全额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问题。企业重组或被收购、兼并、职工住房补贴等由新的单位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十一)实行新企业新制度,新人新制度。新设立企业的职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原则上要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的住房补贴既可含在工资中体现,随工资发放,也可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
(十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和出租收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返还给企业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其它住房资金等,不足部分,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分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逐步解决。
(十三)企业应遵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15号要求,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十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步提高。目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所在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积极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产,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在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中限制出住房购买住房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各单位现有公有住房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且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出售的现有公有住房,要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核定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十六)出售住房中单位要向房改部门履行售房审批手续,并及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按照产权登记发证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发放个人住房产权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防碍个人住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也不得扣压个人住房产权证书。
(十七)企业按省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原有公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以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中住房补贴资金财务处理办法,执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64号)有关规定。
(十八)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单位应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房租金水平,提高现有公房租金标准,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有条件单位应加快租金改步伐,向成本租金过渡
(十九)调整租金可根据不同的承租对象、不同的房源和质量,分别计租。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和特殊群体等承租的住房给予减免租金;对家庭人均收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承租符合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对居住不宜出售的住房应适当减租金;对超面积居住且尚未购买的部分住房,能分割退回的,退加原产权单位,款退回产权单位的,执行市场租金;不能分割退回的,其超标部分,实行成本租金。
四、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单位可利用存量土地,组织无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程序和管理,执行各地现有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全额集资建房享受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不得设置障碍。
(二十一)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须经房改部门确认,其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须全额上缴集资建房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再享受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以及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其它形式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在优先保证无房职工参加,有房源多余情况下,应允许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已享受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应与参加集资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职工本人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超面积标准计算(二十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享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各类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超过集资者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由单位按本地同区们、同档的商品房价格确定出售。单位在满足职工集资建房情况下,以商品房价格向社会出售住房,需向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集资建房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有集资者代表参与监督。住房竣工后集资者按实际建造成本结算出资金额,集资都不享受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优惠折扣。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给予集资者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者在补交所购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依法进入市场。集资者超过本人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外部分,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应在发放《房地产权证》书上予以明确。集资所建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集资者按出资额的1%交纳。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
(二十四)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组织城市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家庭合作建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合作建房要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需房者收取建房费用。
(二十五)各地要给予合作建房政策扶持,合作建房使用的土地等,执行省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合作建房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省房改领导小级、省税务局和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爱税务局{地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各地有关规定。
(二十六)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无住房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企业应将不宜出售的住房和腾空出来的旧住房,安排给本单位最低收的无房职工作为廉租房租住。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十七)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统一部署,积极改革企业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尽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住房管理体制。
(二十八)要加强已出售公房的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已出售公有住房的设施配套。合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用务,为公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二十九)要积极做好已出售公房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组建业主委员会。已出售公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的物业管理,应有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单位,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此住房要逐步移交社会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有条件的单位以及原自管住房比较多的单位,可在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物业管理经济实体,负责住房维修物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暂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或未移交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已出售公房,目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物业管理。
(三十)出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需要支取使用维修资金,应执行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公布,接受住户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十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房地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企业房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制订的房改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后,列入厂务公开内容。
(三十三)各地和驻皖石油、铁路系统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和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四)本通知所称企业、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