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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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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庐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县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确保复查行为合法、适当,根据《信访条例》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的通知》(巢政办[*]37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县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复查工作对象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镇人民政府和有权处理的县直行政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县政府受理信访人对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复查的书面意见以县政府名义发出。

二、复查工作职责

县政府对信访事项的复查,是办理信访事项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规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信访局全程负责、相关单位具体承办、法制办审核把关”的长效机制。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县信访局作为县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全程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具体承办复查程序性业务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办是县政府领导的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把好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法律、政策关,确保县政府复查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涉及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对涉及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的复查事项要具体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积极配合县信访局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以及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核工作。

三、复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与受理。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查请求由县信访局统一登记、受理。此程序在受理当日完成。

(二)呈批。县信访局对信访人提交的复查申请登记、整理后,根据申请内容拟定复查办理意见,经县信访局负责同志审核后呈报县政府负责同志审示。自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结。

(三)交办和督办。根据县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由县信访局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牵头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报告及意见,并提供相关复查资料,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县信访局要加强与相关承办单位的联系,监督检查办理进度和质量,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必要时帮助承办单位依法组织听证程序。自交办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复查时原处理单位的原承办人员,不得参加同一信访事项的复查,应当另行指派人员参加复查组办理复查信访事项。

(四)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复查报告及意见初稿,对照相关法律、政策严格把关,必要时依法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说明情况,组织核实调查,提出审核或修改意见。自接到初稿起7日内办结。

(五)行文。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后的复查意见按行文程序拟稿,呈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呈报县长审签,在加盖“*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后,交由县信访局送达信访人。自发文之日起2日内办结。

(六)答复和送达。根据县政府复查意见,结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实际情况,由县信访局送达复查文件,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同时做好上、下级信访机关衔接工作和档案工作。自发文之日起2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