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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资金筹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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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资金筹集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年全省实施的民生工程,由原来的12项增加到18项,我市民生工程也相应地由18项增加到20项。根据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10号)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有关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市*年二十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修改完善如下: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农村低保实施扩面提标。原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由人年均380元提高到437元;*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177元。所需资金仍由省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省出台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出台的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补助50元/人年,其余由区县负担。

三、建立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区)按1:1比例承担,或由个人自愿参保,补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后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市级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省、县(区)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40元/人年,省30元/人年,县(区)10元/人年,个人20元/人年的分担办法筹集。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屯溪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徽州区和*区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市财政补助屯溪区每人每年15元,补助徽州区和*区每人每年10元。(我省今年已纳入全国试点,省以上补助政策已调整,即中央对中西部地区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待定。)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年起,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特困艾滋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急性血吸虫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需要市县(区)承担的资金由市与县(区)按照1:1比例分担。

八、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

1、乡村卫生: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改扩建及设备添置所需的资金,按照省级80%、市3%、县(区)17%的比例筹集。

2、城市社区卫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区)财政按照3元/人年、5元/人年、5元/人年的标准分担。市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数,分别给予屯溪区、徽州区、*区2.5元/每人每年、2元/每人每年、1.5元/每人每年的标准补助。

九、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分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的50%给予奖励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省与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其中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财政承担。

十一、加速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人均179元、64.3元、22.5元和124.2元负担。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的农村计生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给予600元/人/年奖励扶助,独女户另增120元/人/年;子女死亡、且无子女的在前项基础上提高到1200元/人/年和1320元/人/年。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1:1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省负担。

十三、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所需资金中央按核定的村数,给予1万元/村补助标准,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按6:4比例负担。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十四、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市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十五、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全市水库移民进行每人每年600元现金直补;对受水库影响人群进行项目扶持。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十六、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所需资金由国家、市、县(区)分别按12.5万元/公里、1万元/公里、不低于3万元/公里比例分担。市级承担资金中,在返还的交通规费收入中安排50%。

十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进行筹集。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扶持。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

十八、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继续为7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十九、实施精神病患者防治工程。给予全市1000名精神病患者以400元/人/年的预防用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有关区县各按50%比例配套筹集。市级承担的资金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二十、省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项目。除灾害点居民自筹外,列入省级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项目,补助资金省级按1.7万/户,市级按1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县(区)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