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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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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管理,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服务,现就*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一轮小汽车统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保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供给的所有公务用车。

二、统保险种

新一轮的公务用车统保,所适用的险种采用基本险、附加险以及交强险三种形式,其中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20万元),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1-3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各单位预算内供给的车辆应严格执行上述险种。

三、统保时限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统保时限为*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各单位公务用车原已参加保险但与统保时限不一致的,考虑到与交强险保期一致及方便单位的原则,单位可在原保险到期日起,按一年期进行续保。

四、统保招标

为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规范车险的售后服务,进一步节省财政和市直单位的开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一轮公务车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五、结算方式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自由选择中标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务车统保后,其经费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是单位预算内供给的车辆,其经费的结算方式仍按原来的模式进行结算,即财政部门在接到中标保险公司出具审核过的保单后,保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在单位的经费预算中代扣,分期支付;二是单位预算外等其它资金供给的车辆,其经费结算时由单位根据中标保险公司出具经审核过的保单,将款支付到政府采购中心专户进行集中,再由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保险公司统一结算,分期支付。

六、其他事项

定点保险公司要热情承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做到服务热情、查勘迅速、定损准确、赔偿及时。按照黄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定点保险公司必须给予优质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对定点保险车辆实行全方位上门服务,如24小时接待报案、无偿救援服务和上门提供理赔服务等。定点保险公司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如出现其它重大违约行为或年有效投诉达4次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车辆险采购。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司机安全驾驶教育,规范行车安全考核,确保行车安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车辆保险的管理,按照要求选择中标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违反规定的,将由财政部门扣减同等款额的公用经费或进行必要的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