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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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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治理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要点”)及6月20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贯彻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以党的*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运输需求为前提,以综合治理和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重点,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我省治超工作的实际,继续保持和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做好今年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工作目标:到*年底,力争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内,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完善治理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委、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明确重点,进一步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经省政府批准的78个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联合实施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集中整治。从今年7月份开始,对车辆超限超载的,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实行扣分制度,依法严管,并根据超限超载程度确定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省交通厅、公安厅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上路执法人员对车辆驾驶员扣分、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等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

各市(州)要在认真总结本地区前一阶段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一是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二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仍相对严重的区域。

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要按照治安工作“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责任,坚决依法查处,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进一步加快车辆吨位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要充分利用车辆年检、行驶证换发等时机强制恢复车辆吨位。车辆吨位恢复后,车厢标注的装载吨位应与行驶证核定的吨位一致。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从*年4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新增车辆,在牌照管理环节上要严格把关,凡不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杜绝“大吨小标”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凡违法注册登记发放牌照的,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由省经委牵头研究制定整顿汽车改装企业的实施办法,会同工商、公安、技监、交通等部门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各市(州)经委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汽车改装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职责,从源头遏制我省“大吨小标”车辆的改装和生产。

(四)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认真落实超限超载违章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制度和公告制度,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

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

四、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

要紧紧抓住车辆生产、车辆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具体措施,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各级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国家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省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并与全国联网。各市(州)需增设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必须经省交通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设置临时性流动检测点必须报省交通厅批准,并逐步以专用检测车取代临时性的流动检测点。经批准的检测站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制度,使检测站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四)强化经济调节手段。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进行研究和调整,推广川南地区计重收费试点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降低车辆通行费的要求,年内在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收费公路推广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了解治理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充分报道社会各界的正面反应,充分报道全省治超工作的良好态势;要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六、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参加治理工作的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各市(州)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路面管理,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一旦发生严重车辆堵塞的,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要先放行,减少拥堵时间。要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