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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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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通告

*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交通工程项目,途经我县*镇、*镇。为确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沿线被征地和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途经我县沿线路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范围:东起*镇大庆村委,西至*镇佛洞村委,具体以高速公路征地标界为准。

三、所需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和依法征用;属于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回并作出适当补偿;属于公共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如公路等),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征(收)地、拆迁的补偿按《*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标准执行。

五、自通告之日起,凡属征(收)地拆迁范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其所有者、使用者或代管者不得抢种、抢建、改建、装修、买卖、抵押、租赁,不得改变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用途,否则不列入补偿范围。违章建筑和超期限的临时建筑等违法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及拆迁建筑物(包括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对阻挠征地拆迁工作、拒不交付土地和拒不拆迁的,将依法征用或依法强制拆迁;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在规定期限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补偿款暂由其所在村委会管存,待确认后兑现补偿。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划入征地拆迁范围地段的新开设的店铺,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原已开设的店铺,停止办理年度检验。需迁移的各类店铺和临时摊挡,其所有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手续。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服从交通设施建设需要,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拨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建设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