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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要求,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会计法》、《财会人员工作规则》及其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明财经纪律,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加强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力度。二、严格坚持管理基金户和管理费帐户分户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各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置严格的帐务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财务印鉴要分开管理,不得一人统管,一人不能兼管会计、出纳业务,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完善出纳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制度。帐目坚持日清日结、每日小计与银行对帐,严禁私设“小金库”,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大款不得私借的原则,大事借款必须在事毕三天内报销。
五、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自己的支出。每天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六、建立养老金发放复核制度。养老金的发放必须有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方能填写付款委托书。同时,要制定委付托收单据领取手续,并限制领取份数,防止遗失、被盗。
七、各社保经办机构使用的收据必须按规定在当地财政及税务部门购买,不得自行印刷。凡开具的业务内容必须与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
八、基金收入金额必须在帐面上准确反映。不得将结算差额作为基金收入和支出帐面登记的依据。
九、正确使用基金会计科目,非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除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加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
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财务的文件、帐卡、原始凭单、报表等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要指定专人负责,防止被盗或遗失。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指定专人监交。主管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加强往来款的结算和清理工作,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使用参保单位的物品。
十二、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情况和其他应保密的数据,不得扩大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
十三、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从现在开始,各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