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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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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从建设用地预审、审查报批、征地补

偿安置以及占补平衡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情况作出了规定。重申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法人必须按要求办理用地预

审手续,同时明确了负责预审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预审方面的责任和办理时限,规定负责预审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受理用地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可延长时间,但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强调了项目前期按规划审理的作用。

二是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具体可分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用地、坝区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

及移民迁建用地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区、市),或在省(区、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

省(区、市)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报批。根据新的规定,今后,

凡水利水电工程因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单体工程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三是针对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不同,而造成的补偿安置不明确等现状,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群众

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分别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可区分情况收取耕地开垦费。其中,对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级政

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省级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

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同时,按照新的规定,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

过土地整理、坡改梯增加的耕地以及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等,均将视为补充耕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的耕

地,也将不再计入补充耕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