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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另行制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省相关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10万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鼓励青年创业。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万至两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省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十九)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十)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省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加快推进《*省职业培训条例》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职业培训事业。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60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省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全省建成50所示范性技工学校、120所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骨干技工学校。全省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00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100万人次。“*”期末,全省建成30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0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加快全省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对新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开发60个新职业(工种)。
(二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五)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六)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二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九)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